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入医)计分表
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入学/入医)计分表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分值 |
基础分 | 文化程度 | 大专(高职) | 30 |
大学本科 | 60 | ||
硕士研究生 | 100 | ||
博士研究生 | 200 | ||
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 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 | 10 | |
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 | 20 | ||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 30 | ||
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 | 60 | ||
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 | 100 | ||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 | 20 | |
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 60 | ||
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 | 100 | ||
兵役情况 | 军队退役人员 | 30 | |
兵役情况 | 服役时间超过2年的,每多服役1年加5分 | 不限 | |
在边疆或艰苦地区服役的每服役1年再加5分 | 不限 | ||
获优秀士兵每次加10分 | 不限 | ||
荣立三等功每次加20分 | 不限 | ||
荣立二等功每次加40分 | 不限 | ||
荣立一等功的每次加60分。 | 不限 | ||
对口扶贫 | 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 | 10 | |
参加社保情况 | 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 | 不限 | |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 | 限50 | ||
居住年限 | 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 不限 | |
附加分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 不限 |
申请积分管理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 | 限60 | ||
表彰奖励(在苏州市区工作和生活期间) | 获得张家港市镇(区)党委、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5分 | 限20 | |
获得张家港市委、市政府及苏州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 | 限30 | ||
获得苏州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限60 | ||
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限120 | ||
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 | 限180 | ||
获得全运会前8名、全国锦标赛前3名的,加100分 | 限100 | ||
获得全国锦标赛4-8名、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前3名的,每次加40分 | |||
获得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4-8名、江苏省锦标赛前3名的,每次加30分 | |||
获得江苏省锦标赛4-8名、苏州市市运会前3名的,每次加20分 | |||
获得张家港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每次加10分。 | |||
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 不限 | ||
获得张家港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垃圾分类荣誉奖励的,每次加5分 | 限100 | ||
获得张家港市级垃圾分类荣誉奖励的,每次加10分 | |||
获得苏州市级及以上垃圾分类荣誉奖励的,每次加20分 | |||
有特殊情况的,以市政府相关规定加分 | |||
社会贡献(近五年内) | 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当年度服务时间满2小时 | 5 | |
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满24小时 | 10 | ||
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 | 20 | ||
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 | 30 | ||
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 | 50 | ||
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 | 70 | ||
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 | 100 | ||
在张家港市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小区督导员工作每满4小时加2分 | 限30 | ||
在张家港市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宣讲员工作,每次宣讲活动加2分 | 限30 | ||
个人在苏州市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 | 限30 |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 | 限50 | ||
在本市每捐献机采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 | |||
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 | 5 | ||
在苏州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100 | ||
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 | 80 | ||
在苏州市从事环境卫生、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00 | ||
投资纳税 | 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 | 限60 | |
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 |||
在张家港市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元加5分 | 限100 | ||
在张家港市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 | |||
在苏州市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近三年(连续12个月以上为一年)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5分 | 限30 | ||
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 | |||
公共卫生 | 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 | 10 | |
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 | 10 | ||
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册),加10分 | 10 | ||
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 10 | ||
在苏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10 | ||
企业评分 | 近五年内在张家港市百强企业获得表彰奖励荣誉证书的每次加5分 | 限20 | |
其他评分 | 近一年内在本市有新市民居住信息自主申报记录的 | 10 | |
租住房屋符合安全标准的 | 10 |
新市民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四部分组成,即基础分、社会贡献分、加分、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居住年限和计划生育五项内容;社会贡献分指标包括表彰奖励、公益事业二项内容;加分指标包括房产、专利创新、投资纳税、疾病防控、企业评分五项内容;减分指标包括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等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社会贡献分+加分+减分。
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计10分。
2.民族
得分标准:少数民族申请者计3分。
3.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高中(中技、中专)计10分;大专计20分;本科计30分;本科以上计50分。
4.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得分标准: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计10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计3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计5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及以上计70分。按最高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险
得分标准:在张家港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满一年计5分,最高限60分。
(三)缴纳住房公积金
得分标准:在张家港市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满一年计5分,最高限50分。
(四)居住年限
得分标准:在张家港市连续居住时间每满一年计5分,最高限60分。
(五)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
1.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证明,计10分。
2.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育龄妇女的,到达本市后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居住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的,计20分。
二、社会贡献分
(一)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在张家港市工作生活期间
1.获得镇(区)党委、政府及本市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计10分,最高限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苏州市各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20分,最高限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计40分,最高限120分。
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作为特殊人才引进,不参与积分管理;获得江苏省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计30分,四至六名的计20分,最高限9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计20分,最高限60分;获得张家港市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计10分,最高限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最高限90分。
好人好事行为受到张家港市级媒体宣传的,计10分;苏州市级媒体宣传的,计30分;江苏省级及以上媒体宣传的,计50分,不限分。
(二)公益事业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张家港市参加志愿服务每满10小时计5分,最高限80分。
2.个人在张家港市捐赠每满1000元计2分,最高限5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省民政部门或财税部门认定的慈善公益组织。
3.在张家港市范围内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100毫升计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计10分,不限最高分。在苏州市范围内献血的,计2分,最高限2分。
4.在本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并入库的计10分,成功捐献的计80分。
5.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100元,计1分,不限分。
6.申请时在张家港市从事一线环境卫生特殊公益性岗位的,计10分。
三、加分
(一)房产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张家港市拥有且居住的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为45㎡以下的加25分,达到45㎡(含45㎡)的加30分,45㎡以上每超过10㎡加2分,最高限50分。
(二)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张家港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第二发明人加20分/件,第三及以后发明人加10分/件。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上年度在张家港市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第二发明人加5分/件,其他合作者不计分,最高限60分。
3.申请积分管理上年度在张家港市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外观设计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第一设计人加10分/件,第二设计人加5分/件,其他设计人不计分,最高限50分。
(三)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本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1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加3分;投资设立公司的,实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加3分,实收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5分,最高限60分。
2.个人在本市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2分,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如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2分,不限分。
(四)疾病防控
得分标准:
1.为被申请子女参加规范接种(计划免疫接种齐全)的,加5分,否则不得分。
2.按要求进行产前保健,进行早孕建卡和孕期规范产前检查者加5分,未早孕建卡仅产前检查5次者加3分。
3.按要求接受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检查,全程接受系统保健者加5分,系统检查超过一半者加3分。
4.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五)企业评分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在本市百强企业中获得表彰奖励荣誉证书的每次加3分,最高限15分。百强企业的名单以当年度市经信委公布的企业目录为准。
四、减分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减100分。
(二)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
(三)近五年内受过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减60分。
(四)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减20分。
(五)近一年内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50元以下(含50元)的,每起减3分;罚款金额5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每起减5分;罚款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每起减10分;罚款金额5000元以上的,每起减15分。
(六)近一年内因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从事文化经营活动,违反食品安全法等各种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20分;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每次减20分;被列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的,每次减40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每次减60分。
(七)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每次减20分。
2.三年内在本市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减20分。
3.在本市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减10分。单位欠缴、少缴、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减1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减20分。
(八)居住情况:租住房屋被输入本市群租房治安信息管理系统的,减2分。